简介: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电话会晤是重要一环。所谓的电话会晤,就是保险公司在客户新的议定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为证实该合约否为客户亲办且客户否理解产品内容,而展开会晤的电话交流。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电话会晤可以说道是为维护其权益、防止销售误导等不规范的不道德而专门成立的制度之一。同时,对保险公司来说,会晤电话在获得投保人早已读者条款、具体各种权益的回应后,一旦日后有所纷争,也有录音为证。
不过,在现实操作者中,保险消费者往往不会忽视“电话会晤”,在仍未解读保单条款的情况下,盲目问“确切”、“告诉”、“明白”,进而引起了在日后赔偿时遭遇“失望”。日前,广东保监局透露了三大保险消费滋扰典型案例,期望消费者能借此吸取经验教训,合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电话会晤很最重要,推崇会晤健权益事件:2013年广州白领王女士在农业银行广州某网点出售××人寿保险2份,每年缴付10万,今年王女士向广东保监局滋扰当时销售人员不存在销售误导情况。经保监局调查、审查上述保单电话会晤情况,并经征询涉及电话会晤录音后,找到王女士其中一份保单的电话会晤并不规范,具体表现为:会晤人员告知:投保人对于“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醒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减免责任、缴付期间、缴付频率、保险期间、收益不确认以及犹豫期权利和中途退守有损失这些权益否告诉”,王女士问:“她(销售人员)只是跟我说道一年有多少钱,她没说道明确是怎么样”。
会晤人员回应:“不是的,我是说道上述的涉及权益你都是理解过的,是吗”,王女士问:“对”。分析:上述电话会晤中,王女士已具体回应销售人员并未讲解涉及权益内容,而会晤人员规避上述情况,再度告知王女士否知悉上述权益。按涉及规定,上述情况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客服人员不应告诉,将并转其他人员解决问题王女士对于保单情况不确切的问题。
回应,广东保监局涉及负责人特别强调,上述不道德中,不存在保险公司会晤人员对于投保人对保单情况不理解表达意见并未及时第一时间处置的情况,违背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18条的规定,因此依法确认该保险公司不存在电话会晤不规范的情况,并不会对该保险公司展开处置。建议:该案例警告保险消费者,出售保险产品后,要推崇电话会晤,电话会晤是为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止销售误导等不规范的不道德而专门创建的制度。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透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规章制度中,对电话会晤时限及内容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应在犹豫期内(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接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对一年期以上新的单业务展开会晤。
消费者在电话会晤电话时要认真对待:找到与销售人员所说不完全一致的要认为,对于自己不确认、不具体的问题要认为,并可拒绝客服决定人员不予解决问题。案例2.被保险人权益大父母代签也敢事件:2014年1月,客户梁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的年金保险,年缴保险费16万,缴付期5年,保险合同上记述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梁女士之子李某。梁女士体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是自己在销售人员阻挠下代签的,被保险人李某对该保险并不知情,同时销售人员告诉保单年金自己可以代被保人发给,2015年发给年金时才找到不能被保人发给。
回应,梁女士极为反感并向广东保监局展开了滋扰,拒绝本人发给保单年金或全额退守。分析:那么这一案例中,梁女士的表达意见否合理呢?据监管机构调查找到,投保时,被保险人并不在现场,销售人员没看到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而在电话会晤中,梁女士则具体回应投保书上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保单上记述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梁女士之子李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只有李某拥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梁女士主张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为其代签,则面对保险合同违宪的风险,梁女士某种程度无法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建议:此案警告保险消费者: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键当事人,一是要谨慎自由选择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或者获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使登录其他受益人,也须要被保险人表示同意。二是投保要取得被保险人表示同意。
《保险法》明确规定,以丧生为保险费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表示同意并接纳保险金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被保险人成年后,投保人即使和被保险人是父母、未婚的关系,也无法代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否则将造成合约违宪等后果,一旦再次发生保险事故,也难以获得赔偿。三是推崇电话会晤。保险公司不会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展开电话会晤,证实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问题并告诉犹豫期权利,投保人要真实情况问,如找到问题或投保意愿有异,可充分利用犹豫期更改合约。
案例3.七年前决赔案竟然影响七年后车险保险费?事件:2008年12月,车主朱先生再次发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伤势住院治疗,随后朱先生向其车险保险公司公司××财险报案,同年该财险公司按规定向医院拨付10000元的费用。之后,朱先生仍然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或明确提出销案处置。据保险公司称之为,曾经联系朱先生但仍然并未联系上,直到2015年,公司对历史积压决赔案展开清扫,对该赔案展开了结案处置,并将该赔案记录上载车险信息平台。
这也造成朱先生2015年续保时找到,该赔案记录将不会影响其未来三年的续保保险费。回应朱先生极为为难,之后向广东保监局滋扰。分析:从案件中可以看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朱先生指出缴案发出生于2008年,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在第二年中止其交强险优惠资格,是保险公司退出了该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指出其显然缴纳了10000元的赔款,该赔案仍然决,消费者也有罪过,且从2009年以来消费者续保皆享用了费率优惠。最后,经监管机构调查确认,该保险公司上述赔案记录处置以七年前的出险记录作为七年后费率浮动的依据,与费率浮动机制设计想法有违,最后该保险公司对赔案记录信息展开了缺失。
建议:上述案例警告消费者,出险报案后,如果退出赔偿,不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人销案处置,以免涉及出险记录影响以后出售车险的保险费。声明:凡本网车站标明“来源:沃保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沃保网所有,如须要刊登,请求再行读者《内容刊登许可解释》,按照涉及规定取得许可。予以许可,禁令刊登、摘编,如有违背,追究责任法律责任;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到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明确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月条款不尽相同;如有牵涉到信息准确性偏差,请求联系沃保官方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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